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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讲座----第六堂
2018-06-01 17:30   审核人:   (浏览次数)

讲座时间:2018年6月1日

讲座地点:三号公寓楼3310室

主讲人 :刘震

讲座主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学习

2018年全院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持续进行中,由吴会金院长主持开展此次学习,全体在职人员悉数到场参加. 刘震副院长首先传达了省卫生计生委将自2018年5月29日至6月30日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医疗机构生活垃圾以及环境卫生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刘院长详细解读了《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 。同时重申了校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吴院长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与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执行。大家都积极认真的学习并记录此次讲座的重点,以下为此次讲座主要内容:

第一、《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解读

一、管理职责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二、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根据医疗废物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警示表示。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满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及其盛装容器直接放入双层黄色包装袋,无需消毒。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交接记录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点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医疗废物转交处置中心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

3、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重申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

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组织结构及组织管理。

第三、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一、开展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分类类别。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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